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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本该是正常披露经营发展信息的渠道,不过也有部分上市公司借着公告渠道实现一切特殊目的。9月2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对华微电子(600360.SH)时任董高监的通报批评决定,指出公司以公告形式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且相关表述措辞激烈、使用主观猜测性用语,不符合上市公司公告语言规范要求。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3月24日晚间,华微电子借着澄清公告对外披露称,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将公司“置于舆论漩涡”“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公司“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
目前进展来看,上交所除了发出监管工作函后,还对华微电子的这一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华微电子的说法,公司于3月25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提出的 “不实报道”,是指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东方财富网股吧中的股民言论和2020年5月江苏都市网刊载的一篇题为《华微电子 MBO 风波未息,巨额资金往来核查拖延无果》的报道文章。 而上述所谓的传闻与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澄清公告的间隔时间长达数月,意味着公司澄清公告存在严重滞后。
华微电子的公告披露声称,王宇峰目前正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选择在此时披露该信息,除了按公司所提及的那样意欲维护公司的利益,或有借着公告影响案件进展的意图。
上交所在通报批评决定中指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本所已明确告知其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但公司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责任认定来看,交易所认为华微电子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9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员的认定来看,交易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余董高监未能勤勉尽责,均认可同意发布相关澄清公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3.9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有意思的是,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在给监管部门的异议理由中表现出一副全部揽责的态度。夏增文提出:一是发布目的是以正式公告形式对市场传闻进行澄清,扭转不利的舆论环境。二是发布澄清公告的策划者和决策者均是其本人,其分别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征求过意见,但他们实际并未参与决策,如存在违规之处,全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三是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由于任职时间短,对有关背景了解不多,也从合规性角度提了一些建议。
不过,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对责任的大包大揽显然未说服交易所。公司时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于胜东,时任董事姜永恒、赵东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沈波、佟成生、李大沛,时任监事林海、禹彤、欧小霞均被予以通报批评。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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