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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可撤销的婚姻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找法网提醒您,撤销婚姻须在一年之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在我国,可撤销婚姻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也可依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销。
三、被撤销的婚姻有以下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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