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简易破产程序,降低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保护模式,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救治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在浙江检察机关工作五年,现转岗至上海法院系统,履新1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感受到了上海奋发进取、守正创新的精气神,也感受到了上海法院工作基础好、整体素质高、追求卓越劲头足。
与此同时,通过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贾宇也准确把握到群众关切和诉求,为此,他准备了设立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和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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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落实破产法律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助力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谋发展。
贾宇在调研中了解到,在我国广大的民营企业群体中,小微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而现行的破产法以大中型企业破产为设计蓝图。围绕这一话题,贾宇结合最新的调研分析研究,建议从三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一是出清与拯救并行,使困境企业各得其所;二是信任与合作相伴,协同提高破产效率;三是文化与制度相互促进,完善落实破产法律制度。
据贾宇观察,现行的企业破产程序相对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破产费用可能高于企业的可变现资产,从而导致大量的小微企业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进入了破产程序,大部分小微企业只能清算了之。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他建议,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简易破产程序,降低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同时,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保护模式,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救治制度。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存在对立关系这一现象,贾宇认为,应当在制度上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信任、积极合作,共同促进资产及时变价、高值变价。
“要想让小微企业有生、有死、有救,既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要文化观念的转变。”贾宇表示,需要消除破产债务人的羞耻感,转变债权人对破产事务的抵触漠视,行政管理上要把破产企业与正常企业同等对待。“总体来看,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使没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得以快速清算、规范退出,有助于提振经营主体创业创新的信心,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包括经营主体共同努力和创新。”
建议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如何在法治基础上更好推动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我们看到,在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助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贾宇举例称,比如数字领域全国性立法统筹力度不够、平台治理能力有待强化、数字经济犯罪治理体系有待完善等。
为此,贾宇提出关于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他认为,可以从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数字司法改革等五个方面协同推进改革发展。
“推进法律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同时,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已有激励机制基础上进行制度性补强。”贾宇称。
在贾宇看来,数据是重要的生产力,要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和裁判规则,激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
围绕强化平台治理,贾宇提出了两点具体想法:一方面,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完善发展,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的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另一方面,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司法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让平台当好“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在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方面,贾宇从立法、司法、社会治理、涉外法治四个维度提出建议:在立法中,要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加强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贾宇还认为,要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注重打通“数据壁垒”,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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