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券商拟进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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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港证券”)申请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反馈意见。
具体而言,证监会对申港证券分管私募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管业务情况、是否具备设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户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相关业务能力、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拟任专职总经理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提出了反馈意见。
要求说明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等五大问题
在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对申港证券申请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提出了五个问题。
一是请申港证券补充说明该公司分管私募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管业务情况,并说明相关业务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还需说明防范措施)。
二是根据申请材料,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拟任专职总经理历任申港证券资管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资管投资部业务董事、资管固收部业务董事。对此,证监会请申港证券结合上述相关部门和职务的具体职责,论证其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三是申港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目前仅开展科创板和创业板项目跟投,尚无其他股权投资经验。对此,证监会请申港证券结合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情况,论述公司是否具备设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户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相关业务能力。
四是请申港证券说明对于《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安排。
五是请申港证券结合最新情况更新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情形下的公司风控指标模拟测算表。
逐步丰富业务版图
自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来,每家证券公司原则上仅允许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且应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
在2020年全资设立了另类投资子公司——申港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后,申港证券也向私募子公司发起了冲击。
依据证监会信息,申港证券的《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在2022年7月5日被证监会接收,后在2022年7月12日进入“补正”阶段。直到2022年12月12日,证监会接受了补正材料并受理了申请。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券商整体业绩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财通证券研报指出,券商通过私募子公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基于管理规模的基金管理费、基于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投资收益占比较小(券商自有资金对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
官网信息显示,申港证券于2016年10月正式开业,系首家根据CEPA协议设立的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上海自贸区。
业绩方面,申港证券在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31亿元,同比(较上年同期)下降6.41%;实现净利润3.12亿元,同比减少5.53%。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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