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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出台 首批开办机构公布在即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金融 > 正文  2022-11-05 06:46:19 来源:证券时报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银保监会也同步公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表示将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

每年缴纳额度上限120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指出,参加人可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同时,参加人可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办法》提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办法》还指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一般指纳税人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推迟期间纳税人无需对应纳税额支付利息,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优惠举措上,《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明确,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明确机构业务范围

此次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养老产品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对于理财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类型,《暂行办法》规定,理财公司所销售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理财行业平台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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