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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资讯丨杭州高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金融 > 正文  2022-10-09 18:43:30 来源:读创

杭州高新9日晚间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浙江证监调查完毕,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资料图】

浙江监管局告知书称,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杭州高新董事长高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此外,高长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高长虹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监管局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杭州高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1)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累计发生额6.36亿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11.42亿元。

(2)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1)2018年6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长虹及其妻子楼永娣、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宋成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700万元。2018年6月29日,宋成栋将3700万元转入高长虹个人账户。

(2)2018年7月5日,高长虹向宋成栋借款4000万元。该笔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10月23日,因未能偿还剩余借款,高长虹私自将杭州高新1202.81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宋成栋作为还款担保。2019年12月31日,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高长虹偿还杭州高新1202.81万元。

(3)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福镭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50万元。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镭德将115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4)2018年4月27日、7月10日,高兴集团与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众保)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3700万元,高兴集团于签订合同当日实际收到款项。借款到期后,高兴集团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剩余本金合计4279.12万元。

2019年4月,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与余杭众保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由杭州高新为高兴集团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2018年4月27日”和“2018年7月10日”。

(5)2019年5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由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溪旅游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溪房地产)、高长虹、楼永娣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小企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6)2019年6月27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的共同借款人,与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产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双溪房地产、双溪旅游公司与物产金融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物产金融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杭州高新时任董事长高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杭州高新时任财务总监缪勇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杭州高新时任董事、总经理楼永富、杭州高新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此外,高长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高长虹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0月,高长虹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杭州高新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高长虹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杭州高新表示,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高新透露,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8月30日,杭州高新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实现营业收入1.66亿元,同比增长0.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44万元,同比下降91.74%。报告期内,杭州高新主要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

截至9月30日收盘,杭州高新报9.87元,涨0.82%,年内累跌1.79%。

(文章来源:读创)

关键词: 杭州高新 市场禁入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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